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31号)文件,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7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会。各分局,市、区县环境执法机构,市辐射与固废站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共二十余人参会。
会议通报了我市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学习了中、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安排部署相关文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学习;各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情况进行了汇报交流。
会议指出: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线索排查、损害调查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提出,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平时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赔偿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会议要求:一是认识到位。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对符合索赔条件的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二是积极学习。执法人员要加快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文件的学习,理清头绪,熟悉工作流程,尽快启动案件办理工作。三是主动摸排线索。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从多方渠道中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案件线索,尽快启动案件调查或移送相关部门,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四是强化部门协调。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协同机制,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及时向其他部门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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