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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种复绿实现一判三赢绿色法槌究竟

辽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标志性大事

年1月3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环资庭)正式挂牌成立,发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

年6月8日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在丹东召开,探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年12月23日

构建全省法院“1+6+16+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发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在沈阳、大连、丹东、锦州、朝阳、盘锦6家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16家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环资庭(大连海事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受案范围规定管辖环资案件),推行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模式。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永恒底色,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补齐“生态短板”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使命。

作为守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省法院通过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构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努力做“美丽辽宁”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发挥职能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保护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必须把握环境法的这一价值目标,以达成利长远、护公益的坚实功效。

年8月,《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盘山县等地海域划入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型区域,要求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景观资源的整治修复。盘锦市通过开展“退养还湿”工程,以退苇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遭破坏的滨海湿地。

年至年期间,盘锦地区两级法院先后审理了69件“退养还湿”案件。

“我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很有代表性,A承包了B的海域使用权,结果被转让的海域最终被纳入了海洋功能保留区,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需要解除。”时任盘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的王琳告诉记者,她在判决合同解除的同时,释明了承包人(即A)因此受到的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兼顾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此案入选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6月5日,省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述典型案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既然是维护公共权益,那么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公众参与、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就极其有必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于德江说。

补种复绿实现“一判三赢”

“补种复绿的做法源于生态修复司法理念,我省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并全面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审判理念。”于德江表示,环资审判要做好“后半段文章”,绝不能一判了之。

本溪市,是我省中部城市群重要的水源涵养林区和辽东天然次生林区,森林覆盖率居全省首位,被称为辽东绿色屏障。

年底,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为养蚕获利,穆某某擅自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柞树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穆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南芬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损害,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穆某某罚金人民币2万余元,并判令穆某某在一个植树周期内(年6月1日前),在地方公益林内补种红松苗株、面积12.5亩,确定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3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以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这是我省法院开辟出“责任人修复+政府部门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回访)+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生态综合治理路径的一次积极探索,对于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具有示范作用。

“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被损环境尽快得到修复,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于德江介绍称,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生态,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章立制推动形成合力

曾几何时,我省法院备受“缺少专业审判机构”和“环资案件范围界定不清”的两大难题困扰。而去年1月省法院环资庭正式挂牌成立,则标志着我省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跨入专门化审判的新阶段。“就审判体系建设来说,我们是全国第一个依托主体功能区规划,三级法院均成立专门的环资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实现纵向全省覆盖的。”于德江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两山”理念不但印刻在辽宁法院人的头脑中,还体现在了他们的行动上。

为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省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与省生态环境厅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与省检察院、辽宁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采挖海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大连海事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规定(试行)》等4份文件,保证了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依法高效办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促成检察机关与鉴定机构达成协议,允许评估鉴定费用缓交,有效解决了公益诉讼鉴定费无人支付的问题。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复合型特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发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探索适用专家辅助查明审判机制。

针对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缺乏相应规定问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地区首例由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既有效释放了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和活力,还创新性地将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支付至大连市环境公益专项基金账户,确保了修复费用专款专用;台安县人民法院注意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为该类案件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其审执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不仅执行了诉前冻结的被执行企业存款万元,而且该企业为解除法院对房产的查封,主动缴纳了其余赔偿款,仅历时18天,法院就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政府指定的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专门账户。

“有效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是一个新课题、新事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沈阳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悦告诉记者,去年12月29日,该院会同7家单位制定发布全省首个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关于建立沈阳市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直击环资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于德江坦言,下一步全省法院环资审判工作的重点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这也是人民法院常抓不懈的课题。

“虽然过去几年了,但我对大连中院的宋君法官审理的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印象很深刻,大连中院对公益诉讼的理性探讨认知和审慎处理能力非常突出。”曾经代理过近10起同类案件的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萍直言,在辽宁法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础上,辽宁的生态文明之路必然会越走越坚实、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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