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管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关公共场所必须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身份登记、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有关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等工作。
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不得以冲卡、绕卡、使用虚假或冒用他人通行证等方法拒不配合或逃避检查。
四、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频次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测。
五、封控、管控小区内的人员必须配合落实封控、管控措施,不得擅自聚集、外出及外递物品。
六、被告知为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群,必须服从相关工作人员安排,严禁擅自流动。
七、有新冠肺炎症状或疑似症状的人员就诊时,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居家健康监测或者接受集中隔离观察,严禁擅自流动。
九、应急防控期间,限定区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聚众打牌、聚餐、聚集培训上课等活动。
十、药店、诊所不得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
十一、接受居家隔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不得私自外出。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疾控、公安、社区等工作人员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得隐瞒病情、行程、接触人员等相关信息。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恶意囤积紧缺商品、哄抬物价。
十五、实行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不得私自脱离闭环管理。
十六、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擅自传播未经公开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
十七、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得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
十八、市外来烟返烟人员,必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酒店、单位报告,主动报备行程,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人员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年3月27日
来源:烟台发布
编校:郎萍
审核:李忠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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