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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27万元,原融安高级中学校长莫开国

年7月17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莫开国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莫开国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暂扣于融安县监察委员会案件款专户的63.3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单位受贿非法所得45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莫开国受贿非法所得63.65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年,被告单位融中将其食堂和商店重新发包,于年5月6日、9月3日两次召开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具体发包事宜,经过会议讨论,时任融中校长莫开国同意将食堂、商店免费发包给原融中教师黄某独家经营六年(自年8月1日起至年7月31日止)。作为发包的条件,黄某需承诺投资不少于50万元用于食堂、商店等设施改造维修以及所需设备添置,并从年9月1日起至年8月31日止,每年提供10万元用于该校教职工早餐补贴。黄某在承包融中食堂、商店期间,从年秋季学期至年秋季学期(共9个学期),以“自愿提供教职工早餐补贴”的名义,每年送给融中10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该笔款项由黄某按每学期5万元分别直接充进融中每个教职工的就餐卡,未经过学校财务账户。

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莫开国在担任融中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六次收受承建该校教学楼工程及食堂加层工程项目老板黄某村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二)年,被告人莫开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融中教师黄某承包融中食堂、商店提供帮助,并通过其妻子覃某先后十四次收受黄某在承包期间(从年秋季学期至年春季学期)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3万元。

(三)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莫开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融中食堂原承包老板庞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先后两次收受承建融中文化广场工程项目老板石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开国的家属帮其退出涉案款63.35万元,暂扣于融安县监察委员会涉案款专户。

法院针对被告人莫开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所给的教职工早餐补贴未进入单位账户,系账外运作,受益者是全体教职工,单位并未得到任何好处,被告人莫开国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融中在其食堂、商店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事宜中,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换取经济利益解决其教职工福利的主观故意,因其职权和所处的地位条件而单纯收受他人财物时,明知行贿人承诺每年给予的早餐补贴实为其顺利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性“感情投资”而仍然接受,故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行贿款虽未进入单位账户,但被告单位全体教职工均已享受到相关福利,这本身就是被告单位接收该笔贿款的初衷。故被告人莫开国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构尚未掌握的其他64万受贿事实,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开国主动供述了办案机构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黄某村、庞某、石某三人的行贿款共计64万元的事实,属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因被告人莫开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其单位受贿罪、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主动供述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非决定性作用,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此项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食堂、商店发包事项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莫开国作为融安县高级中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及被告人莫开国的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莫开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开国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开国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63.35万元,对其犯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开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64万个人受贿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被告人莫开国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被告人莫开国均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融安县高级中学及被告人莫开国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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