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11月23日,出租车司机*先生到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投保出租车交强险。该支公司前台接待时,以必须是续保客户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万为由,拒绝对该出租车交强险进行承保。*先生先后拨打了投诉电话及拨打了央广网记者电话,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舆论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
鞍山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拒保出租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鞍山银保监分局对人保财险台安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5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