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7月10日上午,由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玉江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马玉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十年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马玉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1起、非法拘禁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6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
在马玉江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将王某某经营的山东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及生产设备强行变卖,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强行拉走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高唐县某工贸有限公司、高唐县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资料抵债,造成企业停产;
迫使马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变卖过户房产、公司资产,被迫离家外出打工,远走他乡;
殴打尹某某、谢某某、赵某某等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故意伤害杨某某致其重伤;
插手民间纠纷,威胁、恐吓某小区业主。
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恶劣,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玉江纠集被告人孙青水、潘建虎等16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玉江为组织者、领导者,孙青水、潘建虎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替人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马玉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主犯马玉江、骨干成员孙青水、潘建虎及其他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聊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