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基金是参保人员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不容侵犯。一直以来,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解除了众多“因病致贫”家庭的困扰,成为了保障百姓“病有所医”的坚强后盾。防范和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守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参保人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不对外出借,不冒名使用。同时,我们号召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积极参与到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动中来,主动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基金监管格局,努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社会氛围。
一、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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