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的通知
鲁教职函〔〕17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9号)、《关于做好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41号)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业及学校备案要求,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年)》为依据,我厅对各市申报备案的中职学校(含举办中职教育的高职院校,下同)和专业进行了审核,现对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所中职学校的个专业点(其中,公办学校所,民办学校所)予以备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备案的学校、专业及招生计划,指导、监督各中职学校按要求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没有备案或我厅不予备案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及专业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年不得招生(包括联合招生、委托招生等);对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招生;严禁注册“双重学籍”。对违规招生和违规注册学籍的学校,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中职学校在组织教学、申报职教类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年度或专项教育统计、实施免学费和发放生活补助以及颁发毕业证书等办学活动中,要以我厅备案的学校名称及专业为准。我厅将进一步健全招生资质核查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挂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各市教育(教体)局要进一步健全中职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机制,资质核查重点考察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教育收费、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是否存在校内不教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委托或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收取学生费用的行为;是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号)要求规范中职学校名称。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得跨设区的市设立分校、办学点,暂未开通官方网站的学校原则上应于年8月30日前完成设置开通工作。
四、各市教育(教体)局要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控专业和目录外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对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控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和新增的《目录》外专业,暂不再受理。根据《关于公布年中等职业教育中医类专业点招生备案结果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81号)要求,除曲阜中医药学校,其他学校中医专业继续不再招生。
五、各市教育(教体)局要引导和推动学校聚焦职业教育属性,科学规划“十四五”学校和专业设置布局,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紧密对接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优势产业及民生等紧缺领域专业需求,不断优化专业设置,主动做好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别是加强新设专业师资和实训条件建设,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切实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六、各学校要根据本通知公布的备案学校及专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函〔〕38号)要求,登录“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