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2日,《今日资讯》从台安县人民法院获悉,台安县崔志君醉驾案宣判:乙醇含量.5,一审获刑2个月15天。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崔志君,男,年4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案情回放
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崔志君酒后驾驶吉A×××××号“解放”牌重型货车沿台安县振兴东路某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党校交通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崔志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崔志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mg/lO0ml。年7月6日,被告人崔志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志君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志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网络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