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4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以下简称国土金牛分局)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程某之妻刘某某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不能纳入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区规划资源局认为,原告不符合安置补偿的条件,其作出《决定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经核实,原告妻子刘某某于年5月6日与其登记结婚,也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金牛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之日(年4月16日)后,其并不符合征地安置条件。
法院认为,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故本区内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由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本案中,双方的实质争议在于原告之妻刘某某是否应被纳入住房安置范围,系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为不服,被告对原告要求对其妻刘某某进行安置的申请作出决定,因其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区级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因此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律师提醒,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做出安置补偿方案和决定。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尤其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的方案和决定都应当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