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C×××**号金杯牌小型客车载乘张某2、张某3、魏某、武某、周某、王某1、王某2和陈某等8人,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一毛店)第一排车行道由北京方向往沈阳方向,行驶至KM+M处台安出口附近,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附近连续变更车道时,疏于观察瞭望,未开启右转向灯,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致使小型客车右侧中部与同方向第三排车行道李某驾驶的皖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前部相撞,又与停放在此处的辽C18**号执勤警车尾部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2当场死亡、张某3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某、武某、周某、王某1、王某2、陈某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2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某3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年4月24日6时,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害人陈某、魏某、王某2、王某1、周某、武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1、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平安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医院病志,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对被告人王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某供认起诉指控的事实。
辩护人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自身家庭困难,希望法庭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4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辽辽C×××**金杯牌小型客车载乘张某2、张某3、魏某、武某、周某、王某1、王某2和陈某等8人,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一毛店)第一排车行道由北京方向往沈阳方向,行驶至KM+M处台安出口附近,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附近连续变更车道时,疏于观察瞭望,未开启右转向灯,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致使小型客车右侧中部与同方向第三排车行道李某驾驶的皖皖E×××**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沪J×××**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前部相撞,又与停放在此处的辽辽C18**执勤警车尾部相撞,造成小型客车乘车人张某2当场死亡、张某3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某、武某、周某、王某1、王某2、陈某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2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某3系因为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引事故全部责任。年4月24日6时,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魏某、王某2、王某1、周某、武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1、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平安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医院病志,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作者/来源:小牛见闻
内容如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