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第30号
关于加强社会面场所管理和
隔离人员管控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社会面场所管理和隔离人员管控,现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测温、扫码、消毒”。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大对各责任主体落实“防疫四宝”措施监督检查。对不落实“防疫四宝”的场所,一律关停;不遵守“防疫四宝”的城乡居民,一律拒绝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单独单房间隔离,严禁私自外出,严格做好自我健康检测,出现异常状况及时向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告。社区、村屯和单位必须加强居家隔离人员随访管理,掌握准确情况。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的,立即转入集中隔离,费用自理;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隔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中隔离规定,严禁离开隔离房间,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异常状况及时报告。各隔离点要严格落实隔离规定,加强被隔离人员健康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自费集中隔离人员违反隔离规定的,延长一个集中隔离期;免费集中隔离人员违反隔离规定的,转为自费隔离,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类场所,社区、村屯和隔离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的,追究上述单位相关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所属县(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1月23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鹤城发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