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还被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株。
年9月,被告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辽宁省台安县新华农场主水线4支至5支南侧的株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类别为地方公益林,蓄积共计60.立方米。年3月31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7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肖某某滥伐林木案补种树木项目直接工程费用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认补种树木工程费用概算资金为.96元,发生评估费用元。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22日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提起诉讼的反馈。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13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告知对被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台安县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肖某某补种树木并支付评估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某某庭审时亦同意补种树木并支付评估费,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做出上述判决。近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