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出生于年,小学文化。
年3月25日至年7月1日期间,王某驾驶尼桑牌小型轿车先后7次来到台安县多家超市内,将陈某、于某等12人放在超市的快递盗走并使用,共计价值人民币.2元。年7月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二三里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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