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导语
辽宁海城农商行多名员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的万存款被诈骗犯分多次取走。最终,辽宁海城农商行被法院判决向客户承担给付责任。
8月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揭开了辽宁海城农商行多名员工违规操作,造成客户的万存款被诈骗犯分多次取走。
作为金融机构,因没有尽到严格的内部管理义务和责任,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辽宁海城农商行被法院判决向客户承担给付责任。
01
客户万存款被诈骗犯取走
事情还要从8年前说起。年,王某亮谎称海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辽宁海城农商行)吸收储蓄并支付高额利息,骗取贾某、韩某的信任。
同年7月,王某亮代替韩某在该行办理了银行卡和该卡绑定的存折各一张。但王某亮却隐瞒了办理存折一事,仅将银行卡交给了韩某。
同月,贾某向韩某的该银行卡内转入万元。同年10月,韩某自己又向该卡存入了50万元,卡上合计有存款万元。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在上述万元存入卡内的当日和次日,王某亮便安排司机林某久,用没有交给韩某的存折,将钱分5次取走.万元。
而韩某自己存入的50万元,也在存入后的第二天,被王某亮以同样的手段全部取走。
前后万元存款,到最后仅仅给韩某卡上留下10块钱。
做戏做全套。为了隐瞒将贾某、韩某存款取走的事实,王某亮之后还以银行支付利息的名义,分别支付贾某利息62万元、韩某利息6.9万元。
不过,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某亮的所作所为最终东窗事发。后王某亮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3个月。
因韩某在年3月向王某亮索回30万元,再剔除王某亮此前以利息名义支付的6.9万元,在针对王某亮的刑事判决中,法院判继续追缴王某亮犯罪所得,返还贾某万元、韩某13.1万元。
02
银行多名员工违规操作成帮凶
王某亮锒铛入狱后,由于继续追缴未果,于是韩某将辽宁海城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自己剩余的存款损失。
韩某称,年7月,自己通过王某亮,由王某亮安排司机林某久实际申领,在辽宁海城农商行李房储蓄所办理开户及储蓄业务。
开户过程中,王某亮通过海城农商行关系人贾某,在由该所工作人员张某违反开户必须由本人办理的规定,违规代填开户凭条、借记卡开户申请、代签开户申请人签名、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替代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成开户一卡一折业务。
韩某还称,开户后,王某亮仅将银行卡交给自己。在贾某向该账户存入万元后,王某亮又安排林某久,通过海城农商行职员刘某安排,用私自留存的存折分5次在海城农商行公司下属的多个储蓄所支行将钱取走。
而取款过程分别由海城农商行工作人员张某、邵某福、聂某宇、王某超违规操作,违规使用非客户本人有效证件、违规未履行预约程序,办理了大额取款业务。
之后,在自己向账户存入50万元后,王宗亮用相同手段将钱全部取出,而操作人员为海城农商行南台储蓄所工作人员张某。
不过,海城农商行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其称韩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时,其存款被王某亮取出已达7年之久。此外是韩某将身份证、密码等告知王某亮,所以过错由韩某自身过错造成,损失应由韩某自行承担,与海城农商行无关,海城农商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银行承担客户存款损失
对于海城农商行是否应该对韩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韩某在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李房分理处开设账户,并存入钱款,二者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进一步表示,海城农商行工作人员张某违规代为填写存折的开户凭条和银行卡开户申请书等凭证,且在开户业务办理时,在没有对开户人所持的身份证是否有效及是否为本人进行仔细核对的情况下办理了一卡一折业务。
同时,海城农商行工作人员邵某福、聂某宇、张某、王某超在办理取款业务中,违规为持有韩某身份证复印件的林某久办理取款业务。
因此,法院指出,海城农商行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但却并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其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案涉存款被王某亮安排的林某久取出,故海城农商行应向韩某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韩某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因王某亮已给付韩某利息6.9万元,韩某又向王某亮索回30万元,所以韩某的存款实际损失金额为13.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辽宁海城农商行向韩某给付13.1万元及相应利息。
不过,法院指出,辽宁海城农商行在给付韩某存款后,有权在给付存款范围内向王某亮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