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6日,《今日资讯》,从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获悉,鞍山76年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赔偿受害人家属后一审获刑3年。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01被告人简介
被告人韩宇,男,年7月11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02案情回放
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韩宇驾驶辽A×××××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库盘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库盘线公里加米处时,因超速驾驶、违规超车,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于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辽C×××××号“夏利”牌轿车相撞,致于某受伤后,韩宇逃离现场。后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于某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韩宇与被害人于某的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年6月15日,被告人韩宇到公安机关投案。
0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宇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意见合理,本院应予支持。
04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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