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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突发惨烈事故小区维修路灯时漏电电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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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台安县一小区内路灯发生故障,物业经理郭某某带领工人维修时,意外发生了——路灯漏电,而且电工谭某某没有佩戴安全装备,当即被电击身亡。而负有管理责任的郭某某也收到惩罚——年10月,他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郭某某是辽宁鞍山台安县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4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5月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年5月,郭某某受聘于物业公司,任物业经理,负责台安县某小区的物业及安全管理。

年8月29日8时许,因该小区环岛照明路灯故障,郭某某组织电工谭某某、保安陈某某对路灯进行维修作业,在谭某某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且带电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时,郭某某不及时制止,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导致谭某某被电击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谭某某死亡原因系电击死亡。经台安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物业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年4月27日,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台安县检察院认为,郭某某在维修作业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近年来,不少物业行业从业人员纷纷感叹:干物业工作压力太大,不仅走在业主矛盾的最前沿,还要承担随时可能触犯法律,甚至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其实这并不仅仅是一句空谈。作为物业从业人员,尤其是有一定职务的负责人而言,重大责任事故罪确实是高悬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像郭某某这样,在管理工作中稍有疏忽,没有完全遵守法规,如果下属在工作中出现人身伤亡,就会面临刑事追责。这也给广大物业从业者提了个醒:安全生产这根弦,什么时候都不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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