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年1月19日至年1月23日,被告人刘飞(化名),西丰县人,乘坐王某(在逃)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先后来到台安县新台镇、富家镇趁被害人孙某、杨某1等6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27克黄金项链一条,24克黄金手链一条,3克黄金戒指一枚,2克黄金戒指一枚,2.47克黄金牛吊坠一条,盗窃香烟细杆黄山红方印一条,另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元。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元。综上,被告人刘飞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年4月25日,被告人刘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明:我家住台安县,今天中午被盗元人民币。今天早上我10点左右钟出去了,我妻子是中午11点30分左右出去的。下午1点20分左右,我回家一看,我家房子前门玻璃被人砸碎了,被反锁的门也被打开了,我进东屋一看屋里装被子的柜子被翻,被子扔了一地,我发现我之前放在东屋炕席下的元钱不见了,我就报警了。被盗的元人民币都是红票百元面值的。
2、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明:我家住台安县。我家被盗现金元人民币,一条金项链价值元人民币,还有2个金耳环,价值元,总合计人民币元人民币。今天上午8点左右钟我和妻子张林就离开家了。下午16是10分左右我父亲杨某3发现我家被盗,给我打电话后我回家发现上述物品被盗的。元现金、金项链、金耳环在我家东屋衣柜一黑色女提兜里放着来的,被人盗走了。盗窃的人是将我家后窗防盗窗铁筋用木棒别开后户进的东屋,从后门走的。
被盗现金都是百元票面,计张,黄金项链是环式,黄金耳环是圈形状,黄金项链和黄金耳环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都是十多年前从台安县萃华金店买的,现在发票已经弄丢了,金项链40克左右,当时花元人民币,黄金耳环每只6、7克,花了元人民币,元现金是我卖玉米所得。
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我家住台安县,我不知道我家被盗的具体时间。年1月23日8点12分我离开家到台安县买年货,下午14时左右回到家里,从北边的门进屋,我注意到北门外面包的塑料布的东边破了一个口子。我先到东屋看一眼,发现储藏罐被摔碎在地上,里面大概有多个钢镚全被盗了,储存罐的碎片被整齐地摞在了一起。
图片来源于网络屋子里的衣服都被翻得哪都是。我又看一眼东墙边的电脑桌的抽屉,因为我把元现金,都是元面值的,还有10张连号的5块钱,一个27克多的纯金项链、24克多的纯金手链,都放在了上面数第一个抽屉里了,我看抽屉里的盒子里面的钱和首饰都没了。我知道家里被盗打了报警电话,我又到西屋看看,放在西屋东墙柜子里的一对戒指也丢了,衣柜里面的衣服被扔在地上,两个戒指一个3克多,一个2克多。
被告人刘飞陈述表示:我和王某七八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年我就是和王某一起盗窃然后被抓的。后来我俩一直都有联系。年1月中旬左右我回盘锦大洼准备过年,我回来后,王某就联系我要带我出去溜达。我记得大概是1月18、19号左右的一天白天,他开着蓝色别克轿车来接我。他开车带着我往高升方向走,过高升就往台安县方向走。当时他也没具体说去哪。进了台安县境内一个村子,王某就在村里开车带着我来回转,看哪家没人就准备进屋偷点东西,弄点钱花。当时我们转了好几圈,找了一家没有摄像头的,我俩就进屋了。
具体哪家我想不起来了,当时偷了什么东西需要我辨认之后才能确认。但是我肯定是偷到钱了,然后被我俩都花了。之后是在今年春节前的一天,1月23日,还是王某开车接的我。他开车带我到台安县境内,开车转了几个村子,我们分别盗窃了几家农户的东西,我都暂时想不清了,需要指认才能确认。但肯定是偷到东西了,有现金但不是很多,之后我就回大连过年去了。我俩一共盗窃能有3、4家的东西,大致偷了些现金等物品,具体需要我辨认之后才能说清。除了台安县境内,我和王某还去过锦州凌海、营口等地实施过盗窃行为,但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了,都是王某开车去的,反正我俩只要出去转农村就是为了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飞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