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瑜法治路上拓荒人

                            

文/郭阳

邹瑜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位老领导,对我国法治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过去,我在邹瑜领导下工作多年,受益良多。他任司法部长时,我在部教育司负责司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他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时,我负责律协办公室工作。他被聘为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期间,我兼管法顾委办公室工作。长期的工作交集相处,我对邹瑜老领导感念深切。欣知邹瑜先生今年届至百岁,谨撰下文向他致敬,真诚地祝愿他健康长寿!

打开我国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及本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后的史册,就会看到,为了把中国建成民主与法治国家,有着董必武等一代代前辈进行了不懈追求和努力开拓。邹瑜,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法治路上这样一位拓荒人。

邹瑜先生,年生人,迄今已虚年百岁,是当今我国法律界年高德昭的前辈。

早在上世纪30年代末就在陜甘宁边区保安处工作的邹瑜,于年新中国成立后,主要在广东省作地方工作,曾任地委书记、公安厅第一副厅长、省委常委。自从年国家改革开放,他到中央党校学习,时任中央组织部长胡耀邦让他到中央工作后,他先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躬耕于国家法治战线,与法律结下了一世情缘。

邹瑜从地方到中央工作之初,时值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各项事业百废待兴。那时,法治路上更是一片荒芜:新中国建立初期所立法律法规早已被抛却废弃,原有法律制度荡然无存,公安、检察、法院等法制机构均受重创。国家法制机构和法律制度急待恢复重建,立法工作需要重新起步。正是在这个历史方位上,邹瑜置身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加强民主、健全法制,以及此后国家治理理念从法制逐步向法治延伸转变的法治之路上,依靠中央,团结同仁,锐意进取,拓荒前行,充分发挥自己才智,为国家的法治事业作出了独特贡献。

——年4月,邹瑜于五届人大期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两年,先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任副秘书长,协助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等负责同志工作,后任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协助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同志工作。年,邹瑜被选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习仲勋,主持内务司法委员会全面工作。

1、参与立法工作

邹瑜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工作期间,他履职参加囯家立法工作,并主持了相关法律的起草和审议。他参与以及经他主持起草、审议的法律有十余部,除民事诉讼法外,重要立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几部公民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尤其是在年3月内司委会上,他协助习仲勋组织与会人员对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稿认真讨论和审查,该法获得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开启了我国民可告官的法律渠道,使我国公民权益历史上第一次有了法律保障。

值得提及的是,邹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期间,他曾参与了彭真主任委员要求对人民公社法的立法进行调研的工作。经他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分头调研,取得了结果一致的意见:人民公社法不能立,人民公社的体制应予撤销。这一意见,使法制委避免了劣法出台,确保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瑜(左2)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习仲勋(右2)在出席全国人大的会议

2、参与监督工作

邹瑜在全国人大内司委主持工作期间,积极发挥全国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对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起了示范作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例有两个:一个是监督“杭州科研人员戴晓钟案”的平反,一个是监督“辽宁台安三律师案”的平反。

戴晓钟是杭州市浙江精细化工研究所所长,因直接负责参与技术转让中正常行为被当地司法部门错误定为投机倒把罪。邹瑜接受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请求内司委对杭州司法部门行使监督权的议案,在习仲勋支持指导下,主持该案的监督处理,由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瑞山和内司委委员、法学专家余叔通经过近二个月的调查终于查明案情,督促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使戴晓钟得以无罪释放。

事发年5月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系台安县王力成、王志双律师经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同意依法为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根据指控证据不足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包庇罪”予以逮捕,蒙寃达四载一案。三位律师在全国律协支持下提出申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应予复查的建议。彭真委员长、习仲勋、彭冲副委员长都很重视此案,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该案的督察处理。对于此案,邹瑜及内司委人员经慎审审查之后,认为确属错案,向检察机关作了许多督促纠正工作,先后付出了诸多努力。最后,督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辽宁检察机关予以复查,三律师案终得纠正,王力成、王志双、王百义三律师得以平反。年3月26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刋出“全国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辽宁纠正一起逮捕律师错案”,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三律师案的正确解决,维护了刚刚恢复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了重建不久的律师制度的顺利发展。这是我国人大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权力机关职责的成功范例。

重大个案监督重要,监督立法更重要。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拥有的监督权系宪法所赋予,监督法的立法非常重要。为了实现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在邹瑜履职全国人大内司委期间,曾责成本委司法室对监督法进行了立法论证和草拟工作,为后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督法作了立法基础工作。

邹瑜(左2)及夫人梁雪霞(左1)看望习仲勋(右2)及夫人齐心(右1)

——年4月,邹瑜调任司法部第一副部长,第二年6月任司法部部长,直至年3月,主持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不久的国家司法部全面工作。

1、邹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带领队伍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努力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推进国家改革开放深入发展。

80年代中期,他带领工作人员组织国内法律专家,联合经济投资贸易方面专家,邀请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欧盟国家的法律和经贸专家,在我国先后相继举办中美、中澳、中德、中欧经济投资贸易法律研讨会,中外专业人士相互交流切磋、共襄经济投资贸易法律问题,研商促进中外经济合作发展,均获良好会议效果。尤其是年“中美投资贸易法律讨论会”,中美双方千人参加规模空前,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外宾参加最多的大型专业研讨会,影响很大。历史证明,我国改革开放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这一系列经济贸易法律研讨会,对于我国经济领域对外开放得以顺利进展,起到了先导保障作用。

年,邹瑜在司法部长任上,适应国内经济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支持和指导部机关职能部门联合国家经委法制局,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创办了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每期四个月,连年举办,持续开展面向经济部门的法律培训工作,大规模地培训各工业部委研究室法规司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这对于运用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我国经济腾飞,起到了良好作用。

邹瑜在司法部长任期内,明确提出“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而且要学习经济,学习科技,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主张。他倡导法律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相向发展,合作而行。他多次邀请北京中关村一条街上原从事科研工作而改办公司的企业家到司法部机关座谈,了解他们的法律需求,共谋发展。他在国家经委负责人袁宝华支持下,组建了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并参与指导组建了中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积极探索法律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式和途径,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

2、参与提出全民普法的初步设想,全力推进全民普法系统工程落实。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法治的奠基人董必武曾主张“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关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但当初年代并未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后,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历史地落在了新一代人身上。邹瑜是新时期最早参与提出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者。他在司法部长任上指导职能部门,首先在辽宁省本溪市进行试点工作,并三次亲临实地考察,与基层群众一起总结普及法律常识经验。年在本溪市召开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参加的现场会,会上第一次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年,由司法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普法《一五规划》草案。常识和知识是两个概念,规划中的普法是法律常识的普及,不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人大常委会很快通过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

3、最早提议并安排为中央领导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中央领导作为治国理政者,必须首先懂法才能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实行法治。因而,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邹瑜年给胡耀邦同志写报告,提出了中央领导“带头听法制课”的建议,获得支持后,当年他先后组织法学专家孙国华、张晋藩、王厚立、江平分别为中央领导开了《法的基础理论》《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外交斗争与国际法》《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四次讲座。胡耀邦同志每次讲座都参加了听讲。为中央领导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国际社会引起了不小反响。《参考消息》转载的外电评论:中国进步了,开始讲法了。

4、邹瑜在重建我国律师制度,推进律师业壮大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邹瑜任司法部长期间,正值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需要重新构建。为适应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迫切要求,根据当时法律资源分散的状况,他在主导大力发展专职律师的同时,实行吸收法律院校和法学所研究人员经过考核担任兼职律师的举措,壮大律师队伍;他重视律师机构建设,将律师机构恢复之初的“法律顾问处”一律规范为“律师事务所”。在指导地方依规制条件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同时,指导本部职能部门会同国家贸促会、中信集团、全国侨联、外经贸部,共同创设了环球律师事务所、中信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事务公司、中国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长城律师事务所五个部属律师机构,这几个部属律师机构确为拓宽律师业务尤其是涉外律师业务,在北京乃至全国起了表率作用;为了提高律师承办业务的质量,邹瑜在指导本部职能部门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同时,还与英国律师公会签署了毎年派中国青年律师培训计划谅解备忘录,每年派出15名青年律师赴英国以及香港进行培训。事实证明,这几年出国培训进修的回来大都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业务骨干,成为拓展律师业务的带头人;邹瑜在司法部任期内,在人事部的帮助下,改变了律师任用考核办法,于年创设了全国律师统考制度。这一律师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律考制度,确立了律师队伍准入的高标准,确保了律师队伍的较高素质。此后的司法考试制度及至目前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正是从当年律考制度推演而来;为了使律师服务更能体现执业的公正性,邹瑜指导职能部门还对律师体制进行了第一次改革探索,引领各地进行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进一步激活了律师机构的活力,调动了律师队伍的积极性,给律师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生机。

5、邹瑜在担任司法部部长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于年7月引领职能部门筹建全国律师行业的社团组织,年7月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自有律师业以来,第一次有了全国行业组织。从此以后,正式开启了律师业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部门共同管理的历史,这是律师管理体制上的一大进步。

司法部部长邹瑜(右4)率队赴天津调研期间同当地司法局负责人和律师合影

——邹瑜于年7月在司法部长职上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至年3月离任司法部长后在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职上仍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他创设了全国律协的各项工作,并为以后发展打下了基础。

邹瑜在全国律协首任会长职上,与陈卓常务副会长等负责人一起,除了搞好机关内部建设外,主抓了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建设,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以业务研讨纪要成果不断加强对各地律师业务的指导,推进律师业务的发展;为了提高律师应有地位,确保律师制度稳定发展,邹瑜安排全国律协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一起主办了《全国维护律师职务权益经验交流会》,使维护律师权益工作赢得了参会的中央和地方人大、司法部门代表的一致支持;邹瑜并通过指导设在全国律协的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加强了中国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泰国等数十国家律师行业交流和互访;还在未回归的香港创设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司于香港登记注册,专门提供中国法律服务;而且指导律协职能部门,经过规定程序,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适时加入了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律师联盟和亚太律协,大力推进中国律师“走向世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邹瑜(上图左1、下图右2)率队深入律师事务所调研

——邹瑜年5月至年5月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努力。

邹瑜在中国法学会会长任上,与朱剑明常务副会长等负责人一起,引领法学会于年制定了“八五”期间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规划,强化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引领法学会于年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观点,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建议,对加快市场经济的立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引领本会于年开展了全国性的评选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推动了法学研究领域的传承和发展。

年8月,经过带领本会认真筹备,邹瑜主持了由中国法学会作为东道主承办的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暨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亚太法律界人士聚集一起,围绕“法律在走向二十一世纪亚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题,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专利法、仲裁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与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比较各国立法和执法情况,求同存异,寻找最佳选择。该会对亚太地区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在亚太地区和各国法律界产生了积极影响。

——邹瑜年2月至年12月,被聘担任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为我国的侨务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邹瑜开始履职在这一岗位上,年龄已过七秩,前后达18年之久,但他始终身体力行。他引领法律顾问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中国侨联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协助处理疑难案件。他明确提出了“预防为主,诉讼为为辅,防诉结合,依法维权”的原则,指导法顾委维护侨益的工作;他引领中国侨联法顾委,积极推动地方侨联尤其是省级侨联组织法顾委的建立,对地方侨联的维权工作从理论和方法上给予指导。在他任期内,全国省级侨联成立法顾委的从原来仅有几个发展到20多个,且有多个地市级侨联成立法律服务组织。他引领中国侨联法顾委对地方侨联维权工作先进典型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以点带面,使侨联系统“上下联动,合力维权”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邹瑜任法顾委主任期内,还积极推进成立了法顾委海外律师团,联系海外华侨华人律师,促使他们更好发挥在所在国依法维护我华侨华人权益的作用;邹瑜还特别注意引导法顾委从立法上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组织法顾委专家委员参与侨务立法活动,先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发表重要意见,使依法护侨较前有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侨联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参政议政是侨联的基本任务和重要职能。邹瑜引领法顾委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特点,协助中国侨联发挥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出台的百余部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了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

…………

中国侨联法顾委主任邹瑜(左6)率调研组在四川进行维护侨益工作调研

以上概述,可能有不尽准确之处,也不夠完整,但已足见在我国法制重建、法治初兴时期,邹瑜展转于立法、执法、普法、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诸领域,开拓创新,多有建树,他无愧于法治路上拓荒人的称号!

勿庸讳言,人无完人,邹瑜并非没有缺点。在其不同法律部门任职中,也有不少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有令人非议之处。然而,此缺点可否,彼不足可非,惟其为我国实行法治拓荒奋斗创新进取之精神,确应引为我辈学习和效发。

诚然,邹瑜是从过去多年主政一方的地方执政者改做法律工作的,是从人治年代过来的。他在法治路上有的创新和主张难免有局限性,我们很难渴求完美。在法治之路上,他能如此快地抛却人治年代行政官员没有法律观念的积习,竭心尽力倡行法治,举法治措施之端,领法治风气之先,已属可贵,至为可赞。

人治容易法治难。法治路艰,法治路漫。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久远、人治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度,建成法治国家岂非一朝一夕所及,注定是要经几代人努力的。不过,邹瑜等前辈的法治工作实践,已证明了只要法治路上不畏艰难,肯于奋进努力,勇于开拓而行,总会有所成效,见到光明一面。积跬步以至千里,积涓流以成大海,把我们国家建成法治国家可期可盼。我们应在前辈精神感召下,在法治路上坚定不移向前,向前!

(本文作者郭阳系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3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