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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车着火殃及池鱼,保险公司坚称不赔,

年4月,辽宁鞍山市台安县安居小区院内刘岩的吉利远景X6SUV辽C×1号车发生火灾,将挨着被告刘岩车辆的原告杨茜涵所有的车牌号为辽C×2号捷达车副驾驶侧面部烧坏。事故发生后,杨茜涵将车辆送修,共花费元。杨茜涵遂诉请法院:判决刘岩及其车辆保险人太平财保鞍山支公司赔偿轿车修理费。经查,被告刘岩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鞍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太平财保鞍山支公司赔偿杨茜涵修理费元。太平财保鞍山支公司不服,认为刘岩车辆起火原因不明,承保的车辆系辽C×1号车,并非原告杨茜涵的辽C×2号车辆,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被驳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因被告刘岩的车辆起火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共花费元,被告刘岩理应予以赔偿。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材料记载:“车辆过火痕迹出车辆左后方向右前方燃烧,起火部位为座椅后排区域”,结合刘岩车辆全部被烧毁而杨茜涵车辆仅是副驾驶被烧损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是刘岩车辆着火致使杨茜涵车辆受损;又因被告刘岩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鞍山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并可以得到足额赔偿,故被告刘岩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恒略律师提醒: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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