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岩,男,年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张岩与其妻子陈某离婚后,得知陈某有了男朋友高某,便对高某怀恨在心。
案发当日早上7时许,张岩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套、尖刀、汽油、打火机、铁锤、铁钳等物品驾车来到台安县,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进入陈某的五菱牌面包车内,并打电话诱骗高某上车。在高某上车后,张岩先用钢丝绳套勒住高某脖子,后又用尖刀扎高某腹部,因高某反抗而未得逞。后在高某表示离开陈某后张岩放弃犯罪行为。随后高某报警,张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害人高某对张岩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岩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岩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并未积极的实施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张岩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岩案后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最后,张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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