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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上调

「本文来源:鞍山云」

1日,记者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从1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元。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5%,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0%。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95%。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5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元/月。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5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元/月,疫情期间临时上调至元/月。

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我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档次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5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元。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50%。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年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0年及以上非疫情期间对应档次)的80%。

调整后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75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5元/月。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8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4元/月。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2元/月;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6元/月。

年失业补助金申领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发放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全媒体记者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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